
宁安委办字〔2006〕6号

关于切实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正在召开,这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扎扎实实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两会”期间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社会使命感;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安排部署,要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门会议,研究和部署“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并加大力度落实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扎扎实实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二、强化监管监察,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各区(县)、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监察,组织力量对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对发现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要逐一落实,对重大危险源要加强监管监控。
一是全面加强“两会”期间的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力度。交通运输监管部门要做好对各种运输工具的安全检查,严厉打击车辆、船舶、飞机带隐患运行,坚决打击超载、超速、酒后驾驶、无照驾驶、疲劳驾驶、农用车非法载客上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站上车、上船、上飞机。
二是切实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防范。要组织力量认真检查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商场、歌舞厅、影剧院、网吧、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查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应急预案是否切实可行;对不具备安全条件,违章经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要坚决予以停业整顿;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要安排足够的力量,维持好公共秩序,确保安全;要对各类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载工具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确保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载工具安全运行;举办群众性活动,必须做到“谁主办,谁负责安全”,并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万无一失。
三是大力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的管理。各区(县)、各部门特别是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企业要研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严防事故的发生;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经营单位的监管,对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做到不留盲点,不留死角;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关闭或转产企业存留的药料、成品、半成品要妥善处置;要对民爆器材单位进行严格检查,严厉查处私藏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品的非法行为,要严防各类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造成的重特大事故。
四是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监察,各矿山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防范措施,严禁超能力生产;及时更换陈旧失效的风机、继电器、自救器等影响安全的设备设施,确保质量良好;要认真落实矿山负责人井下带班作业制度,“两会”期间要确保班班作业都有一名矿领导。
五是努力加强对“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两会”期间深入生产一线,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力度,不仅要重点抓好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矿山、消防等事故易发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也要全面加强对化工、冶金、有色、建筑、建材、轻工、纺织、电力等行业和领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要严格监察执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章违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责任追究,依法从严处理;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恪尽职守,密切配合,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通力协作的联动机制。
三、严格值班制度,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工作
各区(县)、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两会”期间的值班制度和事故专报制度,明确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做到对各种异常和突发情况能及时、有效组织处理;遇有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保障信息渠道畅通。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切实强化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工作,确保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准确、及时了解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凡发生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所有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各级政府、各部门在及时处置的同时,必须按规定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并跟踪掌握事态进展情况,随时续报,直至处理完毕。不得迟报、漏报,坚决杜绝瞒报、谎报。
市安监局值班电话:83639097、83639075(传真)。
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