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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监字〔201033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

经营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安监局、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苏安监电〔201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前期打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立即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检查行动。当前正值烟花爆竹经营旺季,个别零售经营者为了追逐利润出现超量储存、异地非法储存情况;一些个体工商户也发生无证非法经营、储存等违法违规行为,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请各区(县)安监部门针对暴露问题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监管,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立即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检查行动,要针对本地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有效的工作措施并严格落实,真正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严防事故发生。

二、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储量和品种储存烟花爆竹产品,严禁超量超范围储存,严禁批销A级产品,严禁将产品批发给无零售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严禁经有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转批给非法经营户,对零售网点配货时严禁超过许可核定的数量和品种,严禁将产品配送至与零售网点地址不一致的其他备货场所。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的要求,建立产品购买、销售登记制度。

三、加大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力度。各区(县)安监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在前段打非工作的基础上,突出重点,进一步深入开展打非行动,查处的违法违规产品要统一销毁,严禁私储私用;对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在规范执法的基础上加大处罚力度,广泛宣传发动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形成良好的打非社会氛围,持续保持打非高压态势。

四、各区(县)安监部门要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对一般违法零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可先行劝告,能够自觉终止违法行为的,可不予处罚;屡教不改的严肃查处,相关文书详见附件二、三。

以上通知,请即落实并传达到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
    附件:

1、《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苏安监电〔20102号)

2《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监管首查告知书》

3、《行政处罚告知书》

(附件在http://www.jssafety.gov.cn/swordcms/jssafety_html/jssafety_theme/static/anjianerchu/-43399713.htm上下载)

 

〇一〇年二月八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028日印发

 

共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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