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安监字〔2010〕31号
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安监局、江北分局,各市管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市管危险化学品企业:现将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10〕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范围按照市安监局《关于调整全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监管范围的通知》(宁安监字〔2010〕3号)规定的监管范围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安监局危化处。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主题词: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 约谈制度 通知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2月5日印发 共印4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