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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监字〔201032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

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1.7”爆炸火灾

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各区(县)安监局、江北分局各市管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市管危险化学品企业: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1.7”爆炸火灾事故的通报>的通知》(苏安监办〔20102号)转发给你们,请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内各相关部门和化工企业,并按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凡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需要进行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的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

 

 

主题词:爆炸火灾事故  通报  通知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028日印发

                             共印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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