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广东
汕头“5·21”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吸取广东汕头“5·21”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广东汕头“5·21”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09〕3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下述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结合近期国务院安委办对全国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以及省、市安委办相关文件要求,查找薄弱环节和各类隐患,加大治理力度,做到超前排查、超前治理、超前防范。要强化执法工作,坚决整治各种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二、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把公众聚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车间及宿舍、“三合一”建筑等作为排查的重点,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督促认真整改,对于一时不能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切实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完成,确保安全。
三、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吸取广东汕头“5·21”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打击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以及生产经营、储存和住宿为一体的“三合一”建筑场所等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ОО九年六月十日
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6月10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