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 《矿山安全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分类号】 L35901199444 【标题】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矿山安全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 19941005 【实施日期】 1994100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综合类 【文号】 劳办发(1994)317号 【名称】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矿山安全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题注】 【章名】 全文 山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劳发〔1994〕24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有关条款中的“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主要是指矿山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指行业主管部门,例如“管理乡镇煤矿企业的主管部门”既指乡镇煤矿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指煤炭行业的主管部门。 乡镇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究竟谁“主管”,由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矿山安全法》的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答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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