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安全评价机构国家乙级资质单位和人员情况公示(第一批)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3号令)以及《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139号), 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省局组织专家依照《中介机构评审条件》,对省辖市安监局初审后推荐的单位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人员情况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止于2005年7月5日。公示期满,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省局将颁发相应的资质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附:申报安全评价国家乙级资质单位和人员名单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