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3•19”国际商城坍塌事故 处理结果的通知 2008年3月19日14:40左右,位于鼓楼区中央路201号南京国际商城一期工程工地,在建的化粪池西侧砖胎模墙体发生倒塌,将正在底板作业的三人掩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区有关部门迅速赶赴现场,依法成立了以市安监、公安、工会、建委、建工、监察、检察以及鼓楼区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了认真细致的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认为:此次事故是一起施工作业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的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调查组对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得到市政府的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已将处理意见提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公布如下: 1、睢县劳务公司负责人李广启对于总包单位质检员降低质量标准的违章指令未采取措施予以拒绝,而指令工人进行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睢县劳务公司技术员赵长波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按书面技术交底要求,在施工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应的交底,导致工人违章施工,形成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睢县劳务公司施工员王立才在施工现场擅自违反施工程序违章指挥工人进行砖墙砌筑作业和回填土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北京城建公司质检员付光明擅自改变施工计划(会议纪要及技术交底要求),指令分包单位违章作业,属违章指挥,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鉴于其本人已死亡,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5、北京城建公司项目执行经理兼总工程师李世哲对变更后的工程未组织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未督促、检查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认真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场处置不当,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江苏建科监理项目总监古有沂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口头进行了制止,但未跟踪落实。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不到位的责任。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吊销其监理执业资格。 7、北京城建公司安全主管柳之军在事故发生后,现场处置不当,未立即采取措施将伤者送至医院进行救治;北京城建公司技术员刘伟在接到监理人员的事故隐患报告后,未认真采取措施积极报告并及时制止;江苏建科监理监理人员谢学元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虽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但事后没有进行认真的复查,导致隐患依然存在并进一步扩大。三人对事故的发生都负有责任,建议三人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8、工程施工总承包方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实施项目劳务清包时,未对分包队伍进行积极有效的管理;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管理人员带头违章指挥,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根据本工程特点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该公司在南京的工程招投标工作,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其它行政处罚。 9、工程分包方睢县新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对于施工现场疏于安全管理,没有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如实告知作业人员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施工现场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无人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暂扣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 10、监理单位江苏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对该工程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