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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委字[2004]053号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主管部门、区县安监局、在宁部、省属有关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的范围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的范围如下:

  1.贮罐区(贮罐);

  2.库区(库);

  3.生产场所;

  4.压力管道;

  5.锅炉;

  6.压力容器;

  7.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8.尾矿库。

  具体申报登记范围详见附件1。

  二、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评估与上报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申报登记范围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附件2)。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市安监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单位上报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并建立数据库。

  3、市各主管部门及各产业集团所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由各主管部门及各产业集团汇总上报市安监局;其它市属企业及部省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直接报市安监局;上述以外的企业的重大危险源由各区县安监局汇总上报市安监局。

  三、时间安排

  1、11月31日前各生产经营单位自查重大危险源并按规定登记上报;

  2、12月30日前各主管部门、产业集团、区县安监局按规定汇总上报。

  四、其它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力度,督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3、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要明确此项工作的负责人,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和管理工作。

  (联系人:市安监局一处 董树录  电话:83639076  邮编:210008)

  附件一: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附件二:重大危险源申报表

  附件三:重大危险源监管责任人登记表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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