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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简报
2008年第七期

南京市安监局江北分局(高新) 总第7期 2008年7月

本期导读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全知识80问》
●《一起行车溜钩故障分析》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
2001-04-21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条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八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第十九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对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二十三条 对特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369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2006/08/03 14:26 稿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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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到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现金。
  (四)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具体监管办法,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县(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七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八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共同负责。
  中央管理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三条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5]91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安全知识80问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什么情况下需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答: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用量50KW及50KW以上。此外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2、在建工程的外侧边缘与1KV以下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大于多少米?
答:4米。
3、变配电室要求做到“五防一通”指的是什么?
答:五防:即防火、防水、防雷、防雪、防小动物。一通:即保持通风良好。
4、使用的电气设备按有关安全规程,其外壳应有什么防护措施?
答:防护性接地或接零。
5、对电击所致的心博骤停病人实施胸外心脏挤压法,应该每分钟挤压多少次?
答:60-80次。
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采用三级配电箱是指哪三级?
答: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7、在操作闸刀开头和磁力开关时,为什么必须将盖盖好?
答:防止万一短路时发生电弧或熔丝熔断飞溅伤人。
8、电工在停电维修时,必须在闸刀处挂上什么警示牌?
答:“正在检修,不得合闸”。
9、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哪种保护系统?
答:TN-S接零保护系统。
10、我国根据环境条件不同规定安全电压有哪几个等级?
答:6、12、24、36、42为安全电压额定值等级。
11、施工现场配电系统的漏电保护应如何设备?
答:应按两级设置,并应具备分级分段漏电保护功能。一级漏电保护设在开关箱,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客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另一级漏电保护应设在总配电箱。
12、接地装置的接地体应采用什么材料制作?
答:施工现场接地装置接地体应采用圆钢、钢管、角钢、扁钢等材料制作,螺纹钢不能作接地体。
13、配电屏(盘)上的配电线路应有什么标志?
答:配电屏(盘)上的配电线路应编号,并标明用途。
14、什么叫触电,它对人体有什么危害?
答:电流通过人体进入大地或其他导体,形成导电回路,这种情况就叫触电。触电时人体会受到某种程度的伤害,按其形式可分为电击和电伤两种。
15、常见的触电事故是怎样发生的?
答:(1)人体直接接触带电体;(2)人体接触发生故障的电气设备;(3)与带电体的距离过小;(4)跨步电压触电。
16、什么叫短路?
答:电源两端直接短接,从而导致电路中的电流剧增,这种现象叫短路。
17、什么叫断路?
答:断路是在闭合回路中发生断线,使电流不能导通的现象。
18、对短路保护有何要求?
答:短路保护应能保证当发生短路时,或接近于短路电流数值的电流出现时,可靠地切断电源。
19、过载保护有何要求?
答:过载保护庆能保证当线路或设备的负荷超过允许范围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
20、接地和接零按其作用分为四种方式,请说出哪四种?
答:(1)工作接地;(2)保护接地;(3)保护接零;(4)重复接地。
21、什么叫中性线和零线?
答:(1)低压侧星形接法的配电变压器,其三相线圈的公共点称为中性点,由中性点引出的导线即中性线。
(2)如果发电机和变压器和中性点是接地的,则这时的中性点称为零点,中性线则称为零线。
22、从安全角度来理解电气设备为什么要接地?
答:从安全角度考虑:
(1)消除漏电。电气设备如果通电部分的绝缘性能欠佳,就会轻则感到“麻手”,重则伤人。倘若接地,漏电电流就从地线漏到大地,从而保护了人身安全;
(2)避免雷击。电气设备上的避雷器是一种防止雷击的器件,必须埋好地线,以便引雷入地;
(3)消除感应。电气设备会受到静电感应,如果机壳接地,就可将感应电荷安全地导入地中。
23、在同一配电线路中不允许一部分接地,另一部分设备接零,这句话对吗?
答:对。
24、由同一个变压器供电的采用保护接零的配电系统中,能否同时采用保护接零和保护接地,为什么?
答:(1)不能混用。(2)如果个别设备采取了保护接地措施,而离开零线网,则情况是相当严重的。当采取保护接地的设备发生碰壳时,这里该设备和其他所有接零设备的外壳对地电压也都升到110伏,以至所有接触该设备和接零设备的人都有触电危险。
25、防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安全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 防爆场所对电气设备安全要求基本原则是整体防爆。整体防爆是指在爆炸危险区内,安装使用的电气动力、通讯、照明、控制设备、仪器仪表、移动电气设备(包括 电动工具)及其输配电线路等,应全部按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达到要求。如果其中之一不符合爆炸危险场所的要求,也就不能说达到了电气整体防 爆,就存在着爆炸危险。
26、具备哪两个条件会发生电气火灾和爆炸?
答:(1)场所空气中存在各种可燃易爆物质;(2)电气装置中产生引发火灾和爆炸的火源。
27、电气设备着火灭火的安全要求?
答:首先要设法切断电源,采用适当灭火机,如二氧化碳、二氟一氯一溴甲烷、干粉等灭火机。
28、防止电气装置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采取哪些安全措施?
答:(1)根据周围环境和生产性质,选用合适的电气装置;(2)电气装置不得超负荷运行;(3)要保证电气装置的安装与检修质量,使之处于良好状态;(4)电气装置附近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配备消防器材;(5)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29、避雷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当遭到直接雷击时,能迅速地将雷电流引入地下,保证在放电时,雷电流能安全地分散。
30、为什么电线接头不好会引起火灾?
答:电流流过导线接头,设备都会发热,电流发势量与电阻大小成正比,当接头不好,接触电阻应大为增加。因此发热量大大增加,使绝缘层烧坏而引起火灾。
31、在建工程与临近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多少?
答:1KV以下距离为4米;1-10KV距离为6米;35-110KV距离为8米;154-220KV距离为10米;350-500KV距离为15米。
32、施工现场的架空线路的档距、线间距离如何规定?
答:档距应不得大于35m;线间距离不得小于0.3m。
33、施工现场架空截面有什么规定?
答:铜导线截面积不小于10平方毫米,铅导线水小于16平方毫米。
34、为什么保险丝不能用铜、铁丝代替?
答:因为铜、铁丝的熔点比保险丝的熔点高,当电流突然增大时,不能即刻熔断,起不到切断电流的保险作用,会使电气设备因短路或过载而起火。
35、安全电压的电源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 (1)室外灯具距地面低于3m,屋内灯具距地面低于2.4m时,就采用36V。(2)使用行灯其电源的电压不超过36V。(3)隧道、人防工程电源电压应 不于36V。(4)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电源电压应不大于24V。(5)在特别潮湿场所和金属容器内工作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36、一套完整的防雷装置包括哪些?
答:有避雷针、避雷网、避雷带、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
37、旋转臂加械起重机的任何部件或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应为多少?
答:不得小于2m。
38、在架设外电防护设施时应有什么人员负责监护?
答: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监护。
39、什么是TN-S接零保护系统?
答:具有专用保护零线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系统叫TN-S接零保护系统,俗称三相五线制系统。
40、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是什么?
答:绿/黄双色线。
41、禁止使用什么导线作电气设备的负荷线?
答:绿/黄双色线。
42、配电箱、开头箱的安装高度有何规定?
答:固定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为1.3-1.5社。移动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为0.6-1.5米。
43、配电箱、开头箱中导线的进、出线口有何规定?
答:进、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外。
44、照明灯具的安装高度有何要求?
答:室内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4米,室外灯具不得低于3米。
45、照明系统中的第一单相回路上灯具和插座数量不宜超过多少个?
答:25个。
46、配电室的门应向内开还是外开?
答:应向外开。
47、手持电动工具所采用的漏电保护器,其动作参数有何规定?
答:应选用漏电动作电流小于15毫安,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秒的漏电保护器。
48、对保护零线的线路有何规定?
答:保护零线上不得装设开头或熔断器。
49、保护接地电阻、重复接地电阻、工作接地电阻、防雷接地电阻值有何规定?
答:工作接地电阻值和保护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欧姆,重复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欧姆,防雷接地电脑阻值不大于30欧姆。
50、什么叫工作接地?
答: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的接地叫做工作接地。
51、什么是保护接地?
答:保护接地是将电气设备正常运行时不带电而故障情况下可能呈现危险的对地电压的金属外壳(或构架)和接地装置之间作良好的电气连接。
52、什么是保护接零?
答:保护接零是将设备在正常情况下带电的金属外壳或构件等用导线与系统零线进行直接连接。
53、什么是重复接地?
答:在中性点接地的电力线路中除变压器中性点接地以外,在零线上一处或多处通过接地装置与大地再次连接称为重复接地。
54、白炽灯、高压汞与可燃物、可燃结构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多少?
答:0.5米。
55、引起触电事故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答:(1)使用有缺陷的电气设备,触及带电的破旧电线,触及未接地的电气设备及裸露线,开头,保险等;(2)无保护性的地线或地线质量不良;(3)非电气工作人员进行电器维修;(4)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便携式灯具;(5)缺少电气危险警告标志。
56、施工现场电气发生火情,可否用水及泡沫灭火器进行灭火?
答:不可。
57、当发现有人触电时应如何急救?
答:首先迅速接电闸或用木方、木板等不导电材料,将触电人与接触电器部分分离开;然后抬到平整的场地施行人工急救,并向工地负责人报告。

1、建筑物高度大于多少米偿还应搭设双层防护棚?
答:大于24米。
2、安全带使用几年后应检查一次?
答:二年。
3、“三宝”、“四口”指什么?
答:“三宝”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指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
4、安全带使用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架子工使用的安全带绳长限定在1.5-2米。(2)应做垂直悬挂,高挂低用;当作水平位置悬挂使用时,要注意摆动碰撞;不宜低挂高用;不应将绳打结使用;以免绳结受力后剪断;不应将钩直接挂在不牢固物和直接挂在非金属绳上,防止绳被割断。
5、高处作业禁止穿哪些鞋?
答: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6、 患有什么疾病的人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答: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疾病的人,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7、如何用好安全“三宝”?
答:(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符合标准的安全帽,并系好帽带;(2)凡在2m以上悬空作业人员,必须先挂好安全带。(3)脚手架外侧悬挂密目式安全网,电梯井每隔2层并最多隔l0m设一道安全网。
8、国家标准规定安全帽的三项永久性标志是什么?
答:(1)制造厂名及商标、型号;(2)制造年、月;(3)许可证编号。
9、高处作业指的是什么?
答:凡在坠落高度基准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10、当高处为15米时,坠落半径为多少米?
答:3米。
11、洞口作业应采取哪些防护措施?
答:(1)凡1.5米×1.5米以下的孔洞,预埋通长钢筋网或加固定盖板。
(2)1.5m×1.5m以上的洞口,四周必须设两道护身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3)电梯井口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安全网。
(4)施工现场的通道口上部搭设安全防护棚。
12、在公共场所的施工现场,须设置哪些设施?
答: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13、国家规定的安全色是哪几种颜色?
答:安全色是:红、蓝、黄、绿。
14、什么样的气候条件禁止露天高处作业?
答:六级以上强风、雷雨或暴雨、风雪和雾天禁止露天高处作业。
15、安全帽由哪几个部份组成?
答:帽壳、帽衬、下颏带。
16、进行沥清施工时,沥请锅的设置地点,应距行人来往的道路至少多少米?
答:5米。
17、为防止预留洞坠落事故,在混凝土楼板预留的洞口上,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答: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措施。
18、在工期紧,任务重情况下,非电工人员也可以自己接线,对吗?
答:不对。
19、建筑施工中的“五临边”指哪些?
答:“五临边”指: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卸料平台的侧边。
20、佩戴安全帽有哪些要求?
答:1、安全帽由帽衬和帽壳两部分组成,帽衬与帽壳不能紧贴,应有一定间隙,当有物料坠落到安全帽壳上时,帽衬可起到缓冲作用,不使颈椎受到伤害。2、必须栓紧下鄂带,当人体发生坠落时,由于安全帽戴在头部,起到对头部的保护作用。
21、施工现场危险地区夜间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应设红灯示警。
22、登高作业时,使用工具要注意什么?
答:登高作业使用的工具,要放在工具箱或工具袋内,常用的工具应系带在
身上,所需材料或其他工具,必须用牢固结实的绳索传递,禁止用手来回抛掷,以免掉落伤人,作业结束后,所用工具应清点收回、防止遗留在作业现场而掉落伤人。
23、在建筑安装过程中,如果上下两层同时进行工作,必须采取什么措施,才允许工人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工作?
答:上下两层间必须设有专用的防护板或者其他隔离措施。

一起行车溜钩故障分析

故障经过   某厂2号汽轮机组大修起吊汽轮机转子,起重专责工按常规对抱闸及各部件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开始起吊作业。转子吊起约500 mm停车准备离开转子专用支架时突然溜钩,转子掉落到专用支架上,侥幸未造成转子落地损坏的严重后果。   该行车为大连重机厂制造的50/10 t桥式起重机,大钩制动器为长行程电磁块式制动器,制动电磁铁型号为:MZS1-80H。制动器上闸*主弹簧,在主弹簧伸长力的作用下,通过拉杆使左右制动臂上的瓦块压向制动轮。松闸时接通电流,衔铁被电磁铁芯吸紧,压住推杆使主弹簧伸长,闸能松开。   2 故障原因   故障发生后,对行车大钩制动器进行检查发现:①制动电磁铁3个吸合线圈中线圈A故障不工作;②制动器主弹簧松;③制动器主弹簧座定位不好,主弹簧调得紧时会出现弓背现象减弱弹簧出力;④电磁铁断电后有行程不到位现象。起重班长反映,该行车大修后经常出现大钩抱闸磨闸皮现象,在升降过程中不灵活,按常规,起重专责工通过调整主弹簧来解决抱闸松不开现象,多次调整效果不明显。综合上述情况,这次故障的原因是电磁铁线圈A故障,造成吸力达不到要求,至使抱闸不能彻底打开,行车在升降过程中有磨闸皮现象,大钩的升降不灵活,而起重专责工误认为行车大修后主弹簧调得紧造成,经过数次调整后,主弹簧产生的制动力矩达不到汽轮机转子向下的力矩,造成溜钩。   3 应吸取的教训   (1) 起重专责工缺乏相应的电气知识,误判断是造成这起故障的主要原因。针对这种现状,要在地方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站的配合下每年春检举办一期起重专责工培训班,并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严禁上岗,以提高全厂起重工的专业知识。每次起吊大件前起重班长、电气专职人员要亲自对行车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工作。   (2) 制动器性能差,使用寿命低也是本次故障的重要原因。要加大老设备的技术改造力度,对达到使用寿命的电磁铁块式制动器,更换为相应型号的液压电磁瓦块制动器。   (3) 起重班组要加大异常情况分析,并定期对设备进行可*性分析。在分析中提高专责工处理设备异常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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