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重大危险源 重新评估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安监局、相关单位和企业: 为加强全市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规范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备案工作,结合《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苏安监〔2009〕71 号)、《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苏安监〔2009〕144 号)等文件的精神,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2009版)国家标准和《南京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宁政办发〔2009〕45号)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重新评估、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分级的依据 1、按照新版国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进行辨识。 2、按照《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进行重大危险源等级划分。 3、按照《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进行监管等级评定。 4、按照《南京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出具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二、评估备案的范围 在2009年12月1日前评价备案和2009年12月1日以后按照旧标准辨识评价的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新辨识标准重新进行辨识申报和评价备案工作。 三、评估备案的程序 1、市列管危化品企业向市安监局进行申报备案。 2、其他危化品企业向所在区(县)安监局进行申报备案,同时区(县)安监局将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危险源备案资料提交市局应急(规划)处,并督促辖区所有企业将重大危险源数据录入南京市重大危险源申报网。 四、评估时限的要求 请各相关单位和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好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所涉企业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评价、备案工作要在2010年9月30日前全部完成,逾期未完成的重大危险源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各区(县)安监局、评价公司、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共同协助做好此次因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调整而开展的相关工作 联 系 人:章宗彦 联系电话:83630335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8月12日印发 共印15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