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宁安监字〔2007〕74号
各区县安监局及有关单位: 为切实履行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职能,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职安[2007]20号)和省安监局的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市存在或者产生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企业都要依法如实地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范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填报说明中的表5《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确定。
二、申报内容 按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上的内容申报(点击下载)。 三、申报受理时间 1、2007年5月31日前,各区县安监局完成对申报的企业宣传、发动和摸底工作;市安监局2个试点单位申报结束。 2、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近1年内无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浓(强)度检测结果的规模以上企业(即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检测;各区县安监局接受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 3、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各区县进行申报后统计工作。 4、各区县将规模以上企业申报的统计结果于2008年3月 10 日前报市安监局;其他企业由各区县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把握进度,并在2008年10月20日前报市安监局。 四、申报方式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采取文本申报和电子数据申报一并申报的方式。各区县将规模以上企业和其他企业分类归总后报市安监局。 五、申报管理 各区县安监局负责辖区内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工作。省、部属在南京市企业、市直属企业直接向市安监局申报。2008年11月1日以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后,因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等的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改变的,应当在改变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企业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于生产经营活动终止1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自2008年11月1日始,市安监局将对各企业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企业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或未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及申报不实的,安监部门将依法查处。 六、工作要求 1、各区县安监局要充分认识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把握好进度,认真做好辖区内的申报工作。 2、各区、县安监局在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同时,要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冯亚平、周荣凯 联系电话:83638382 地 址:北京东路43-1号3楼325室 电子信箱:ajjgyc@nj.gov.cn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