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200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 临时经营许可及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市六城区(鼓楼、白下、玄武、秦淮、建邺、下关)200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经营网点的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等法规、标准和市禁放办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六城区烟花爆竹临时经营网点的布点原则 1、六城区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的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属地管理”的原则审批,以建立规范、有序的管理秩序,确保我市春节有限开禁期间烟花爆竹的销售安全。 2、下列地点及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布设烟花爆竹临时经营网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3)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单位和消防重点单位; (4)输、变电设施; (5)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 (6)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7)重要军事设施; (8)重要的商贸中心区、棚户区。 3、六城区内的商场、超市、卖场、油漆建材店、饭店、写字楼、地下商店等人员密集场所严禁销售烟花爆竹。 4、烟花爆竹临时经营网点,必须取得《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经营;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5、江心洲烟花爆竹经营网点,按有关规定申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许可证》申报及有效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07年1月10日。 《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时间为:2007年2月17日(农历除夕)中午12时至3月4日(农历正月十五)晚24时止。 三、《许可证》审批程序 经营者先到所在地安监部门领取《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申请书(临时零售网点)》,如实填写后报所在区安监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区安监部门发放《许可证》,经营者持证到所在区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完备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许可证》受理工作日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项目编号:行政许可XX号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责任机构: 办理地点: 《许可证》审批程序流程图 
注:《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许可证》仅限于南京六城区有限开禁期间使用。 四、临时零售网点应当具备的条件 1、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具有经营非易燃易爆等商品营业执照的沿街固定商店。 2、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营业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暂存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暂存量在20箱左右,最大暂存量不超过25箱。);实行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3、负责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负责人和销售人员(每店不得少于2人),必须参加当地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4、零售网点严禁烟火,并配备2只以上灭火器。 5、周围50米范围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6、政府划定的燃放区边缘50米以外。 五、申请《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1、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营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 4、商店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5、商店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烟花爆竹的采购与配送 南京市供销日用杂品有限公司,是六城区烟花爆竹专营批发供应单位。取得《许可证》的经营网点,必须要同市供销日用杂品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经营协议,采购符合国家标准(GB10631-2004)的产品。 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及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GB10631-2004)的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采购的烟花爆竹,全部由市供销日用杂品有限公司组织配送。 七、临时零售网点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烟花爆竹产品以及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2、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实行“一证一点”,亮证销售,严禁异地和跨区域销售;不得在燃放点附近搭棚摆摊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在集贸市场内摆摊设点和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3、销售场所内应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烟花爆竹暂存不得超过规定储存量,并摆放整齐,保持通道畅通。 5、销售期结束后,各经营网点应配合市供销日用杂品有限公司做好剩余商品的安全处置工作。 6、认真填写《南京市烟花爆竹零售商店进货记录本》,主动接受安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烟花爆竹有限开禁期间的安全监督管理 1、各区人民政府要组建执法队伍,集中力量依法打击烟花爆竹私产、私销、私储和私运等违法行为;公布举报电话,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全力抓好本地区烟花爆竹销售的综合监管工作。 2、对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由安监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零售经营者采购、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附: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申请书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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