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 从业单位搬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研究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5]81号)精神,国家将采取综合措施解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与周边社区的安全防护距离不足问题。为做好我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搬迁工作,现将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商请开展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搬迁工作的函》(安监总函字[2005]17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苏安办电[2005]14号《关于开展关于开展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搬迁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搬迁的前期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纪要的精神,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搬迁工作摆上重要议程。 二、各区县要结合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工作,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需要搬迁情况的调查,彻底摸清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社区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底数。 三、各区县要根据调查情况和辖区内经济发展实际,研究确定辖区内需要搬迁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名单,并督促列入搬迁名单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抓紧拟定企业搬迁工作方案。 四、各区县要研究制定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分阶段、分步骤实施搬迁的工作方案,并明确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 请各区、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10月22日前,将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搬迁工作计划表(附件2)、企业拟定的搬迁方案和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搬迁工作方案,制定说明一并报送市安委办。联系电话:025-83639082(可传真),联系人:刘华道。为便于汇总上报,请同时将电子文档(电子文档格式从南京安全生产网www.nj.gov.cn―>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下载)发送至ajwhpc@ nj.gov.cn. 附件: 1、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商请开展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搬迁工作的函》(安监总函字[2005]173号) 2、《南京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搬迁计划表》、《填表说明》 二○○五年十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