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安监局: 为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实施意见》(暂行)和与其配套的《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评价(评估)指导书》,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实施意见》(暂行)和《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评价(评估)指导书》 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实施意见(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并凭依法取得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第三条 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审核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即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发单位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证;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烟花爆竹批发单位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证,设区的市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由其指定的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区销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临时零售网点销售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办法由各市自行制定。 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符合当地的产业规划、产业政策和当地市场的消费需求,并纳入安全监管。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六条 申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零售单位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 (四)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评估)报告; (五)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条件的证明文件、资料。 第七条 申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批发单位(含进出口)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销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单位各级、各职能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四)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清单 (五)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六)建立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应急救援组织的证明材料; (七)职工体检情况及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清单; (八)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九)仓库保管和搬运等危险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经费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 (十一)防雷、防静电、消防设施检测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二)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三)经营场所和仓库布局的设计图纸; (十四)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周边安全距离的审核意见; (十五)申请出口经营的批发单位须一并提交针对出口经营所应具备的相关材料; (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文件、资料。 第八条 申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应将一式三份的申请材料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格式的,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或更换符合规定格式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九条 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颁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销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常年零售单位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临时零售网点销售许可证有效期由各市安全监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销售单位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许可证届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发证机关按本意见规定审查合格后延期。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在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在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 (二)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后,未降低安全条件; (三)接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实行一照一证制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销售非本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或在厂外设立销售烟花爆竹产品的分支机构,仍须按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办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 销售单位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伪造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销售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应于变更之日起20天内,按本实施意见规定,向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发证机关自受理申请后20日内,审核并换发新的销售许可证,同时收回原销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 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扣其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一)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二)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消已经颁发的销售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销售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颁发销售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销售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销售许可证的。 第十九条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吊销其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 (三)暂扣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再具备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安全条件的。 第二十条 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一)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 (二)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延期的; (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章 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内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定期将销售许可证发放情况,报送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同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发放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加强对销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销售许可证审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安全评价(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价(评估)报告书,提出明确的评价(评估)结论。 第二十六条 初步评价(评估)结论可分为符合、基本符合或不符合。其中初步评价(评估)结论为基本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单位必须对初步安全评价(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及时加以整改,安全评价(评估)机构在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后,须重新提出符合或不符合的结论,并将其整改情况作为评价(评估)报告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安全评价(评估)机构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评估)的结论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八条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进行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撤消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条 取得销售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的,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经营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销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同时该经营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销售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向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取得《江苏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在本实施意见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销售烟花爆竹。 第三十四条 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经过工艺制作而成的产品。 第三十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是指批发、零售烟花爆竹和定点销售黑火药、引线等烟花爆竹原材料的单位,以及有效期不满一年的临时销售网点。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1.《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申请书》 2.《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3.《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评价 (评估)指导书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评价指导书 1 适用范围 1.1 本指导书规定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含进出口批发企业)安全评价的程序、内容。 1.2 本指导书适用于安全评价机构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安全评价,也适用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实施意见》 GB10631《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GB10632《烟花爆竹抽样检验标准》 GB11652《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GB50161《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安全评价通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 3 定义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评价: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特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判断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程度。 资料审核:依照文件资料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条件进行的审核。 现场评价: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条件进行有计划、系统性的现场验证和检查。 4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评价内容: (一)安全管理组织 1)安全管理机构 2)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机构 3)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预案 4)义务消防队 (二)从业人员 5)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上岗资格证 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上岗资格证 7)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上岗资格证 8)职工的防护用品(防护用品的材质和穿戴使用等) 9)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年龄和身体状况 10)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三)管理制度及规程 11)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及记录 12)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及整改记录 13)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及管理记录 14)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及培训记录 15)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及记录 16)安全检查制度及检查记录 17)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18)客户信息反馈和质量跟踪制度及相关记录 19)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及记录 20)产品质量检测制度和检测记录 21)产品购买、入库验收制度及记录 22)消防管理制度及消防记录 23)安全目标管理与奖惩制度及奖惩记录 2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及发放记录 25)仓库保管和保卫制度及相关记录 26)人员出入库制度及出入库记录 27)配送货制度及记录 28)废品的安全处理制度及相关记录 (四)仓库布局及结构 29)分别设置仓库区和行政区 30)仓库区的选址 31)危险品仓库区的外部安全距离 32)危险品货物运输通道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33)危险品总仓库的围墙及其高度,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 34)与批发经营相适应的仓库规模 35)仓库危险等级的划分 36)仓库区的建筑物内部距离 37)仓库区的建筑物外部距离 38)仓库的防潮,隔热,通风,防小动物、防盗等设施 39)仓库内的地面 40)产品堆垛的高度、堆垛间的距离 41)仓库内运输通道的宽度,通风巷的宽度 42)仓库内有无其它商品堆放 43)仓库内有无住宿和违章加工作业现象 44)垛架的材质、高度、 45)危险库房的出入口的消静电装置 46)建筑物外墙上标明用途、核定储量等要素的标志牌 47)墙的结构,墙的厚度,内墙面,梁或过梁等 48)门的开启方向、门的宽度、门的数量、门上的小五金、门的插销、门的材质49)门槛的设置,门与其它建筑物门的对应方向等 50)窗的铁栅和金属网的配置等 (五)防护屏障 51)防护屏障的位置、个数 52)防护屏障的形式 53)防护屏障的高度、顶宽、底宽、边坡与建筑物的距离 (六)运输 54)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 55)运输车辆配置火星熄灭装置 56)运输车与仓库的装卸距离 (七)消防 57)消防水源、水量、水压 58)消防栓、灭火器材等消防工具 59)消防通道 (八)防雷及电气 60)建筑物的防雷 61)电气照明的选型与安装 62)电气线路的选择,导线的连接,导线截面的选择和保护 63)室外架空线路 64)通讯或信号设施 (九)销毁与燃放试验 65)销毁场或燃放试验场的设置 66)销毁场和燃放实验场的外部距离 67)销毁危险品的方法和一次销毁的药量 (十)出口 68)针对出口贸易的各项规章制度 69)出口烟花爆竹的包装及图文说明 (十一)其它 70)仓库区域安全警示标语的设置和数量 71)仓库用途的变更 5 评价程序 5.1 委托 5.1.1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规定资质的评价机构提出安全评价委托要求。 5.1.2 委托方与安全评价机构签订安全评价委托书或合同,并提供下列相关的资料。 5.2 资料审核 5.2.1 评价机构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基本条件的要求,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资料是否完整、准确。 5.2.2 评价机构应将资料审核的情况反馈到委托方,以便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5.3 现场评价 5.3.1 制定现场评价计划。 5.3.2 实施现场评价计划。 5.4 提出安全评价结论 5.4.1 初步评价结论分为下列三种: a) 符合安全条件。 b)基本符合安全条件。 c) 不符合安全条件。 5.4.2 对基本符合安全条件的,评价机构应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 5.4.3 最终评价结论分为: a) 符合安全条件。 b)不符合安全条件。 5.5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5.5.1 安全评价概述。 5.5.2 企业的基本情况。 5.5.3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辩识与分析。 5.5.4 资料审核、总体布局和评价单元现场检查情况。 5.5.5 综合分析评价。 5.5.6 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5.5.7 整改情况的复查情况。 5.5.8 安全评价结论。 5.5.9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评价资料审核表、总体布局和评价单元现场检查表。 5.5.10 安全评价报告还应载明下列情况:包括委托单位、评价单位、项目负责人、评价机构负责人、评价人员、报告编制人、报告审核人、报告编制日期等。 5.5.11 安全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条理清楚,数据完整,查出的问题准确,提出的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二、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安全评价(评估)指导书 1.适用范围 1.1 本指导书规定了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安全评价(评估)的程序、内容。 1.2 本指导书适用于安全评价机构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安全评价(评估),也适用于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自身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实施意见》 GB10631《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GB11652《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GB50161《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3.定义 评价(评估):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符合标准要求的程度的一种安全检查。 委 托 方:寻求安全评价(评估)的机构。 资料审核:依照文件资料对零售单位的符合性进行检查。 现场评价:对提出评价(评估)的零售单位符合标准要求的程度进行现场验证的一种检查。 4.评价(评估)内容 1)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取得的资格证书。 2)销售人员对所售烟花爆竹安全信息和燃放知识的掌握。 3)销售人员对消防器材使用方法的掌握。 4)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纳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废品的安全处理制度。 7)销售场所产权或租赁的证明材料。 8)销售场所的外部安全距离。 9)销售场所内部的布局。 10)销售场所的建筑结构及材质。 11)销售场所内外的警示标语。 12)销售场所内的消防器材。 13)销售场所内的电气、线路。 14)销售场所内的防潮、隔热措施。 15)销售场所内的通讯实施。 16)销售场所内的存货量(毛重不超过150公斤)。 17)是否销售其它商品 18)是否只从具备批发资质的销售单位进货。 19)是否由批发单位送货上门。 20)是否使用全省统一的购销合同。 21)购销有台帐记录。 5.评价(评估)程序 5.1 委托 5.1.1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向相应的评价(评估)机构提出委托申请。 5.1.2 委托方提交委托书,并提供相关的委托资料。 5.2 评价(评估)机构 5.2.1 评价(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评价(评估)资质。 5.2.2 评价(评估)机构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要求,依照评价(评估)标准的要求,实施评价(评估)并作出评价(评估)报告。 5.2.3 评价(评估)机构应为委托方保密。 5.3 资料审核 5.3.1 评价(评估)机构按标准要求对委托方进行文件审核。 5.3.2 评价(评估)机构将资格审定存在的问题反馈到委托方,以便其采取相应的措施。 5.4 现场评价(评估) 5.4.1 制定评价(评估)计划 5.4.2 现场评价(评估),可采用现场检查表的形式。 5.5 评价(评估)报告 5.5.1 评价(评估)机构完成资料审核和现场评价(评估)后应形成评价(评估)报告。 5.5.2 评价(评估)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 5.5.2.1 企业的基本情况。 5.5.2.2 资料审核、总体布局等现场检查情况。 5.5.2.3 评价(评估)结论。 评价(评估)结论分为: I) 符合安全条件 II)不符合安全条件 5.5.3 评价(评估)机构应对其出具的评价(评估)报告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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