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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根据《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实施意见》要求,并结合实际,现将我市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完成烟花爆竹监督管理的移交工作。市局于4月21日与市公安局办理了移交手续,有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区(县)安监局要在6月15日前与属地公安机关完成烟花爆竹监管职能的移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管。

  二、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烟花爆竹批发单位经营许可证,由市局负责审核发证和监管;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许可证,由各区(县)安监局负责审核发证和监管,零售单位的数量,原则上按市公安局移交数的70%核发。各区(县)安监局要定期将销售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上报市局(每月28日前),同时通报同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鼓楼、白下、玄武、秦淮、建邺、下关等禁放区,一律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有限开禁时的临时零售网点的销售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市安监局另行制定。

  三、切实抓好烟花爆竹销售单位许可证的安全评价(评估)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凡安全评价(评估)不合格,从业人员未参加培训或参加培训未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零售单位,一律不得发放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四、继续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各区(县)安监局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整顿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秩序,规范零售单位的进货渠道,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和重视,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私产、私销和私储、私运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及时销毁劣质和使用违禁药物生产的烟花爆竹。

  五、建立安全检查和事故报告制度。各区(县)安监局要加大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监管力度,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同时,要建立烟花爆竹事故台帐和上报制度。烟花爆竹批发单位的事故,由市安监局负责查处和统计,区(县)安监部门协助;零售网点和私产、私销等方面的事故,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由属地安监局负责查处和统计,市局协调相关事宜。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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