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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区安监局着力提高行政案件办案水平

  为有效提高执法办案综合水平,持续推进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建设。12月份,秦淮区安监局对全年执法案卷及网上权力阳光公开运行案件进行梳理分析,积极提请市局法规处和区法制办对案卷进行审核,及时组织全局执法人员对审核反馈意见进行集中学习,对于发现的问题,不论大小,全局执法人员都要提出建议,对于执法中仅有原则性规定,并无详细程序要求,实践中做法亦不统一的,结合办案实际探讨解决办法,从而统一执法理念,规范执法程序。
  一是行政文书的送达问题。行政文书送达方式应当依次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在实际执法中,一般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当文书送达人是法人或者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如遇其他人签收,必须有法人代表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其的接收授权委托,否则会被视为送达无效。
  二是处罚决定的告知问题。 告知是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预告,根据执法实践,若正式处罚决定在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上没有变化,而对违法行为的程度作了减小或减轻了处罚结果,则需二次告知;若对原告知的违法事实有了增加,或有了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或重新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或加重了拟处罚结果,也应二次告知。
  三是处罚滞纳金的缴纳问题。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在实际执法中,如当事人经济确实困难,经认定后可在限期内分期缴纳罚款;如当事人遇到特殊原因要求延期缴纳的,由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经一定程序认定合理的,可酌情考虑延期缴纳,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延期时间最多不能超过30日。
  四是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问题。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目前3日限期为各执法主体约定成俗的做法,我局尚未查询到相关法律规定)。在实际执法中,如当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陈述申辩的,经认定合理可酌情延期陈述、申辩;如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要求其出具书面说明。
办案人员纷纷反映,通过这种实实在在建立在执法活动基础之上的案卷评议回顾工作,平常工作中一些不规范的执法方式被纠正了,一些平时模糊不清的概念弄清楚了,感觉受益匪浅。


                        (秦淮区安监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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