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安委字[2005]020号 
关于在全市开展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省安委会统一部署要求,市安委会决定在全市开展各类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 1、工矿企业事故隐患; 2、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中的事故隐患; 3、烟花爆竹销售、储存、运输过程中的事故隐患; 4、各类火灾事故隐患; 5、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事故隐患; 6、各类商业、集贸市场事故隐患;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8、住宅、建筑施工和构(建)筑物事故隐患; 9、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事故隐患; 10、 其他事故隐患。 二、普查方式 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实行单位自查自报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检查和群众举报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公布举报电话,欢迎群众举报,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实行必要的奖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督查。 海事、铁路、民航等单位,可按行业进行排查和督查,排查和督查的情况在报人民政府的同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将本通知迅速传达到辖区内各基层单位和企业,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在基层单位和企业自查自报和整改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汇总上报和督促整改。 市安委会办公室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电话:83639043。 三、实行分级管理 对于这次普查列出的重特大事故隐患,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对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较大事故隐患由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对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9人,经济损失在500-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对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特大事故隐患,由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 四、普查、整改的有关期限 各基层单位和企业必须在6月10日前完成自查上报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在7月15日前完成辖区内普查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上报表格见附表)。对普查出的各类重特大事故隐患,坚持边查边改,全市力争在2005年月12月底前全部整改完毕。 五、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在全省、全市开展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事故隐患普查、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逐级落实责任,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展开。 对普查出的各类重特大事故隐患,各有关单位和企业应立即进行整改。对一时无法整改到位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的监控和事故应急预案,并落实好对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对因措施不实、整改不力或监控不严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从严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附:重(特)大事故隐患报告表 | 存在隐患单位名称 | | | 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单位性质 | | 联系电话 | | | 法人代表 | | 主管部门 | | | 隐患形成的原因 | | | 隐患可能引发的后果 | | | 采取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 | | 区(县)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抄 送: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安监局 附表 重(特)大事故隐患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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